備受關注的內蒙古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,法人金利斌涉嫌自焚案,今天上午在包頭市九原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
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;被告人王秀華、吳云、范瑾、邢燕、牛瑞芳、郭建萍、王曉燕、趙星東、馬偉建、賈生葉、劉美娥、蘇秀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秀華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8萬元;被告人吳云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6萬元;被告人范瑾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5萬元;被告人邢燕、牛瑞芳、郭建萍有期徒刑各三年,并處罰金各4萬元;被告人趙星東有期徒刑兩年,并處罰金3萬元;被告人馬偉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2萬元;被告人賈生葉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2萬元;被告人劉美娥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5萬元;被告人蘇秀玲免于刑事處罰。
2011年4月13號,包頭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業(yè)園區(qū)福禾豆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發(fā)生一起汽車被燒毀案件,車內發(fā)現一具被燒毀的遺體。經公安機關DNA鑒定,死者為金利斌,系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、內蒙古福禾豆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,其在包頭擁有多家企業(yè)(獨資或參股),且以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吸收公眾資金,涉及人員眾多,引起各方普遍關注。
2011年12月,包頭市九原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一案件,九原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控,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公司違反金融管理法規(guī),從2004年至案發(fā),采用融資券、借款合同的形式,以高利回報為誘惑,公開采用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,以惠龍公司的名義向1925人或單位,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.24億元。至案發(fā),僅返還本金8.87多億元,導致7.7億元沒有歸還,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。被告單位惠龍公司的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76條、第30條、第31條的規(guī)定,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系單位犯罪。
經調查審計發(fā)現,對于初期少量融資增加的財務成本,惠龍公司還能勉強承擔。但后期,為打造復合型企業(yè)形象,給上市制造虛假條件,惠龍公司以更大規(guī)模非法融資,大量吸收公眾存款,陷入惡性循環(huán)。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,加之金利斌本人為打造成功企業(yè)家的形象,購買高檔轎車,四處贊助捐款,“充門面”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(yè)資金鏈最終斷裂,金利斌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。
來源:中國廣播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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