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(fā)《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工作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現將《辦法》有關內容解讀如下。
一、制定背景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第五十二條規(guī)定“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(fā)生糾紛的,由當事人協商解決;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,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?!眹鴦赵恨k公廳印發(fā)的《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(2023—2025年)》要求完善專利開放許可相關糾紛調解等配套措施。為深入貫徹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及時化解專利開放許可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糾紛,為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提供制度保障,國家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了《辦法》。
二、制定過程
國家知識產權局深入開展研究工作,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。期間,組織召開專家研討會,對《辦法》定位、條款表述等征求專家學者意見。對各方意見進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納,進一步完善條款內容,于2024年7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五九O號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當事人所用表格(模板)作為附件一并印發(fā)。
三、主要內容
《辦法》共五章三十條,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的案件受理、案件調解、結案等方面的內容。
第一章是總則,包括第一條~第三條: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的意義、法律依據和工作原則。
第二章是案件受理,包括第四條~第九條: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調解申請的受理條件,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材料,作出受理決定的條件、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記等內容。
第三章是案件調解,包括第十條~第二十條:明確了指定調解員的程序、調解員數量、應當回避的情形,調解過程中對調解員的行為要求,當事人的權利、義務,對當事人不當行為的懲戒措施,調解實施的步驟、期限,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復的條件等內容。
第四章是結案,包括第二十一條~第二十八條:明確了簽訂調解協議書的情形,調解協議書的主要內容、生效條件,終止調解的情形,調解的次數和檔案管理等內容。
第五章是附則,包括第二十九條~三十條:明確了《辦法》的解釋權、生效日等內容。
轉自: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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