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11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〉的決定》。這是著作權法自1990年通過以來迎來的第三次修改。
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,規(guī)定作品是指文學、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(chuàng)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。此次修法還對作品類型作了開放性規(guī)定,將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作品”修改為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”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,對作品的類型作開放性規(guī)定,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的作品類型留出空間,適應了文學藝術產業(yè)不斷繁榮和科學技術快速發(fā)展的需求。
為解決侵權懲治力度不夠的問題,新法引入懲罰性賠償,規(guī)定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按照侵權賠償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。對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、侵權人的違法所得、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(jié),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。
此外,新法還完善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,增加規(guī)定了作品登記制度、職務表演制度,明確了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制度等。
新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。(記者劉華東)
轉自:光明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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